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新闻媒体、村(居)民代表等对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