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根据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对河湖水质状况、日常保洁情况以及侵占河湖岸线、破坏沿岸绿化、破坏航道和非法排污、采砂、取土、捕捞、养殖等问题进行巡查。各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可以采取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并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