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渗漏的;

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

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楼顶、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经过审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