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后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后,根据法定程序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事项。
超过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