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使用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