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供水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