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