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房交付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将拆迁安置房小区的配套用房和公共设施设备完善到位,及时交付给接收单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