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协调、考核工作,逐步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交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