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使用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审价,审价结果应当公示。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鉴定、监理、咨询、审价等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成本。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