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