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