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工作经费及其所管理的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或者存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等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拒绝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