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