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重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