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应当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两岸应当设置码头、标志牌、候船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