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