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岸线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