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