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