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普查调查,加强历史建筑的申报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