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历史建筑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历史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