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