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企业和个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