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第二十五条有效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环境权益质押金融产品。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