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倡导绿色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筑比重。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融资及保险服务,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支持建设单位投保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障建筑满足绿色运行评价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