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