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