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第十条有效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