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