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