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对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