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湖长审阅或者适时听取本级责任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河长湖长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