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湖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