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共同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统一管理目标任务和治理标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