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