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协助本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三)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
(四)承担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
(五)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