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三)明晰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四)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五)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