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主"的原则。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