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故障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市、旗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有效性审核;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维修或更换。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