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督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