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