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在口岸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技术与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参与相关合作机制,承担具体合作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