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三节 边境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