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