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界河(江、湖)走向稳定,并依照有关条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边界水。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