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炸制老油、火锅油、泔水油、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分离出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