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配合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