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的;

(五)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