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将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业务培训和相关科学研究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