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消毒通风、健康监测、人流控制等工作,确保公共交通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运送。

海事部门会同海岛所在地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渔政、海关等部门,建立海上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海岛、海域内的有关应急工作。

物流快递企业、客运服务企业、网约车企业等应在响应期间执行交通应急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